注:本课程为保险公估人考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讲解,与保险代理人考试中“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精讲班”为同一个课程,请勿重复购买。
课程特点:完全按照2010年考试大纲章节体系进行全面系统讲解,并提供精炼的同步授课讲义,对各章考查目标和考查重点进行分析总结,结合真题和经典习题,从掌握知识与运用做题的角度全面讲解考试所要求的全部内容,以达到全面掌握课程内容,打好坚实基础的教学效果。
教学目标:帮助学员全面系统地掌握课程内容,对课程内容结构形成完整的体系认识,培养学员熟练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课程讲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考试要求
1.基本原则
民法通则的调整对象与适用范围;民法通则规定的有关民事活动原则。
2.公民(自然人)与法人
公民;法人。
3.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民事法律行为;代理。
4.民事权利
财产所有权;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债权。
5.民事责任与诉讼时效
有关民事责任的各项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
要点详解
第一节 基本原则
一、调整对象与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财产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基于对财产的归属、支配及流转所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2.人身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密切相关而又不包含直接的财产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例题1】我国民法调整的是( )。
A.所有的财产关系
B.纵向财产关系
C.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D.经济管理关系
【答案】C
………………